陈瑞俊劳动仲裁律师团队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石家庄劳动仲裁律师陈瑞俊:深耕劳动仲裁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9 0 次 本站

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的当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往往集中在几个关键节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工资提成如何认定、经济补偿怎样计算。这些看似具体的争议背后,考验的是一位劳动法律师对证据规则的把握、对程序细节的敏感,以及对裁判逻辑的理解。在石家庄,陈瑞俊律师正是长期扎根这一领域的实践者之一。作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他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大量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关键性权益。

一、专业积淀:从理论到实务的长期深耕

陈瑞俊律师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2008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至今已在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领域深耕多年。他现任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并担任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这些身份的背后,是持续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积累。陈瑞俊律师发表过《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论文,研究方向覆盖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多个交叉领域。这种跨领域的知识结构,使他在处理涉及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企业用工模式筹划等复杂案件时,能够从更完整的商业与法律逻辑出发判断问题。

在服务理念上,陈瑞俊律师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思路,建立了一套较为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他目前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至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侧的服务经历,让他在代理劳动者案件时,更能预判用人单位的抗辩路径与举证方式。

二、办案风格:以证据为核心,以程序为突破口

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负,往往不取决于当事人自认为"有理",而取决于证据链条是否完整、程序节点是否被抓住。陈瑞俊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习惯从两个维度同时推进:一是实体证据的梳理与补强,二是程序合法性的事前审查。

以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为例。某公司与袁某因劳动关系起算时间、解除合法性、经济补偿计算等问题发生争议。公司主张劳动关系自2003年1月起算,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袁某则依据加盖公司公章的多份人事档案材料,主张劳动关系自1995年9月起建立,并提出公司单方解除前未将解除事由事先告知工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00年9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公司因取消部门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七月工作日工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二审阶段,法院查明该公司确实设立工会组织,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即便解除事由形式上援引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条款,该解除行为依然构成违法解除,应当给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因劳动者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未给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自1995年9月起算;因支持赔偿金,不再重复支持代通知金。最终二审改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七月工作日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集中体现了劳动争议中的几个关键裁判规则: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为核心,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并非唯一依据;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单方解除,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未履行且起诉前未补正的,无论实体理由是否成立,均构成程序违法;代通知金适用于合法解除情形,已认定违法解除并支持赔偿金的,不再另行支持代通知金;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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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战积累:覆盖劳动仲裁全流程的代理经验

陈瑞俊律师的执业履历中,有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经验,覆盖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全流程。这些案件类型分布广泛,既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也有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提成、垫付费用、工伤待遇等争议。

在确认劳动关系类案件中,争议焦点常常集中在"用工管理"的实质性判断上。例如在涉及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分的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持续性、人身依附性的用工管理,包括考勤、岗位安排、规章制度约束等;仅按施工成果结算、承包人自主组织人员施工的,一般认定承揽关系。又如在一起劳动者仅凭个人转账记录、微信沟通记录、打卡录屏主张劳动关系的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认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不能当然等同于公司用工,劳动者需举证证明转账属于公司工资发放、资金来源于公司账户;电子证据应尽量保留原件,无原件的书证一般不予采信。

在违法解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尤为关键。在一起某乳业分公司以员工存在私生活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案件中,单位提交的时间戳仅能证明电子证据本身未被篡改,不能证明投诉内容客观真实;谈话录音中劳动者未自认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投诉人也未出庭,不足以证实违纪事实,解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同时,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缺少法定应当载明的工作年限,被要求重新出具。该案还涉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调动时工龄合并计算的问题——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赔偿金时工作年限应当连续合并。

在劳动报酬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同样向用人单位倾斜。在一起涉及销售提成、垫付差旅费、推广备用金的二审案件中,公司主张私人账户转账已结清部分月份工资,但无法提供转账原始载体,转账金额、时间与工资表无法对应,法院未予采信;劳动者为开展业务垫付的差旅费、推广备用金,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和法院应当一并审理;销售提成标准方面,劳动者主张高额口头提成但仅有单方聊天记录的,不予采信,无书面提成制度时优先采信用人单位自认的计算方式。该案二审的唯一改判项,是将销售提成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从而调整了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这一细节说明,工资总额的构成范围直接影响赔偿金数额,代理律师需要对每一笔货币性收入保持敏感。

此外,陈瑞俊律师还代理过涉及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连带责任、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企业调岗合法性、待岗变相裁员等类型的案件。在建筑领域劳动争议中,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员工花名册、项目实名用工信息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用人单位主张系个人雇佣、劳务关系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先行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企业调岗争议中,调岗源于员工业绩不达标、薪资未降低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通常被认定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围。

四、结语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也涉及企业用工管理的规范化。一位成熟的劳动法律师,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准确的裁判逻辑落点,而不是简单地站在某一方立场上情绪化表达。陈瑞俊律师的执业路径显示,他的办案风格更倾向于回到证据与程序本身:劳动关系看用工实质,解除看程序与实体双重合法性,报酬看举证责任分配,工龄看调动原因与补偿支付情况。这些判断标准并不复杂,但要在具体案件中逐一落实,需要长期的实务训练与细致的案头工作。

对于面临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言,选择律师时值得关注的,不只是头衔与年限,更是其在同类案件中的实际处理经验、对证据细节的把控能力,以及对程序节点的敏感度。陈瑞俊律师在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领域的持续深耕,以及在企业法律顾问与劳动者代理两端积累的复合经验,构成了他处理此类案件的实务基础。劳动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耐心与专业并重,而专业,恰恰体现在对每一个程序细节和证据规则的认真对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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